观点
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环境
发布日期: 2021-12-27 20:53  浏览:140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环境污染,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检测工作中,依据《我国环境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维护的确定》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的制定和监控点位设定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手工制作检测和全自动检测的方式 和技术标准及其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监测的管理方法和解决规定。

本标准适用国家和区域各个环境维护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为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预防环境污染所实现的基本常规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主题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环境维护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承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的安排和管理方法,各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可参考本标准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开展机构和管理方法。

第四条 设计方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应能客观性体现环境环境污染对人们日常生活环境的危害,并且以本地域很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及趋势分析、产业链和能源结构特性、人口结构状况、地貌和气象要素等要素为根据,考虑到数据监测的象征性,依照检测目地明确监测网站的设点。

监测网站的设计方案,最先应考虑到所设监控点位的象征性。基本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点可分成4类:环境污染监控设备、空气质量点评点、空气质量对比点和空气质量环境点。

第五条 国家依据环境管理方法的必须,为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主题活动,设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其检测目地为:

(一)明确全国各地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体现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平均水平;

(二)明确全国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环境水准及其区域空气质量情况;

(三)判断全国各地及各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是不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的规定;

(四)为制订全国各地大气污染治理整体规划和防范措施给予根据。

第六条 各地区应依据环境管理方法的必须,按本标准要求的标准,设定省(自治州、市辖区)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下列称“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其检测目地为:

(一)明确监测网站遮盖区域内空气污染源很有可能产生的浓度较高的值;

(二)明确监测网站遮盖区域内各环境品质功能分区空气污染源的意味着浓度值,判断其环境空气质量是不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的规定;

(三)明确监测网站遮盖区域内关键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危害;

(四)明确监测网站遮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经验水准;

(五)明确监测网站遮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

(六)为制订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整体规划和防范措施给予根据。

第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检测新项目需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质中选择。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的测量点,须进行必检新项目的检测(必检和选测新项目见配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点及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比点,还应进行一部分或所有选测新项目的检测。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的测量点,可依据全国各地环境管理方面的现实必须及详细情况参考此条要求明确其必检和选测新项目。

第三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定位点的设定与调节

第八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应设定环境空气质量点评点、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点及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比点。

第九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点评点可从依据国家环境管理方法必须明确的地区空气质量点评点中选择。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点评点的定位点设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坐落于各城市的完工区域内,并相对性联合分布,遮盖所有建成区;

(二)全部空气质量点评点的污染物质浓度计算出的算数平均值应意味着所属城市建成区污染物质浓度值的区域整体均值。区域整体均值可以用该区域数据加密网格图点(单独一个网格图应不得超过2公里×2千米)评测或数值模拟的算数平均值做为其预测值,用所有空气质量点评点在同一阶段的污染物质浓度计算出的平均数与该预测值相对偏差应在10%之内;

(三)用该区域数据加密网格图点(单独一个网格图应不得超过2公里×2千米)评测或数值模拟的算数平均值做为区域整体均值测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预测值;用所有空气质量点评点在同一阶段的污染物质浓度值均值测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种预测值较为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偏差在15%之内;

(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点评点的设定总数应合乎配件二的规定。

(五)依据配件二,按城市人口数量和按建成区面积明确的至少点十位数不与此同时,取二者中的比较大值;

(六)针对必检新项目中存有年均浓度值持续3年超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规范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点评点的至少总数应是配件二要求总数的1.5倍以上。

第十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比点应依据中国的大气环流特点,在避开污染物,不会受到部分地区环境危害的地点设定,也可在合乎以上规定的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点中选择。空气质量环境点正常情况下应离去关键污染物及城市建成区50公里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比点正常情况下应离去关键污染物及城市建成区20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站应设定空气质量点评点、并依据必须设定环境污染监控设备和空气质量对比点。

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点评点的设定总数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点评点在相对应城市的设定总数,其覆盖面积为城市建成区。在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分区的地域,每类功能分区最少应该有1个监控点。


推荐资讯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