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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 2022-01-03 09:25  浏览:138

A. 如何计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维修资金存款标准不同。比如Xi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标准如下: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电梯):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电梯):9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B. 房屋维修基金国家标准如何收取?

   

   按当地单位建设成本5-8%约120元(其中开发商承担60元)%购房者承担40%),这是国家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地方都有相应的文件,内容相似。三四线城市房价特别低的,也可以参照公改房维修基金的收缴比例,即房屋合同价的1-2%缴纳。

   

C. 房屋维修基金按什么标准收取?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第一金额为当地房屋改造成本价的2%。

   

(二、销售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如何收取和扩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阅读:

   

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条件:

   

维修基金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件是指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设备、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在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复杂。

   

D. 如何收取和归属住宅维修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建筑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费合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财政部令第165号),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 如何收取房屋维修基金?

   

   房地产诺维修基金标准:购房者按购房款2%-5.2%将维修资金支付给销售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缴纳,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的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住宅,转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F. 如何计算房屋维修基金? 交多少 怎么交

   

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

   

1.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第一阶段数额为当地住房改造成本价的2%。销售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支付方式:

   

根据《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由业主或业主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交付。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遵循依法存放、专户存放、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存放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6)如何收取和扩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阅读?

   

2018年2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03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所有权登记前,应当按照(有25部电梯).2元/平方米,无电梯21.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业主在办理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应按(有电梯,18元/平方米,无电梯14元.标准缴存4元/平方米。

   

195号令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电梯38)规定.5元/平方米,无电梯33元/平方米)标准存款;

   

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有27部电梯)办理.5元/平方米,无电梯22元/平方米)的标准存款。

   

2018年2月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未申请初始所有权登记,未按103号令和实施细则向专户银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于2018年2月1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维修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住房维修基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西宁政府官方网站-人民日报房屋维修基金咨询

   


   

G.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支付

   

   住宅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如果您的房子在保修期后需要维修,您可能需要使用维修资金,这些问题涉及许多居民,因此需要建立维修资金。
至于合不合算,这个不能说,因为你必须交,否则你不能拿到生产证

   

H. 谁应该收取住房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委托银行开立专项房屋维修基金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根据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物业管理区域未划定的,以建筑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出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负责管理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销售单位设立账户,按照建筑设立分账;其中,业主存放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户账户。

第十二条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房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出售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自收到销售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I. 房屋维修基金如何收费?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业主和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5元%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第一金额为当地房屋改造成本价的2%。

   

(二、销售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如何收取和扩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1)商品房或商品房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有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存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由有关业主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

   

(3)售后公共住房与商品房或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

分配给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共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共住房销售单位按照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共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共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或者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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