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楼顶维修属于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吗
发布日期: 2022-01-12 13:30  浏览:215

㈠ 屋顶维修属于维修基金的范围吗?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社区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和设备。具体来说,公共部分是指由单个住宅业主或单个住宅业主及其结构连接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室外墙、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体育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屋顶属于维修基金的支出范围,可以申请维修基金。

   

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您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抄袭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公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专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住宅公共部位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室外墙壁、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

   

㈢ 房屋大修基金包括哪些维修项目?

   

   大修基金,即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基金。单位出售公共住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销售单位和购房人员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出售,用于出售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根据法律法规,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公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大中型维修、更新和改造。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余额维修基金不予退还,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㈣ 房屋维修基金包含哪些维修项目?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进行大修、更新和改造时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确定的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需要大修或专项维修更新的,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支取约定的预付款,但最高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资金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㈤ 维修基金的大修、中修和改造范围是什么?

   

   物业维修基金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公共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所谓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谓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上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供暖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如果你有关于启动维修资金的问题, 你可以私下给我发一封信,向我提问

   

㈥ 社区哪些项目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社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分包括承重墙、屋顶、室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放,有利于住宅共用部分的及时维修更新,保障住宅业主的利益和安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1)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单个住宅业主或单个住宅业主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室外墙壁、大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相关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享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等。

   

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由于地方政策可能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损坏,顶层房间渗漏;

   

(二)建筑外墙雨水渗漏,造成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渗漏、积水;

   

(四)建筑外墙外装饰层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损坏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造成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楼梯间、公共走廊涂层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修墙、院门等损坏;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损坏;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维修或更换;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

   

(三)避雷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部件损坏;

   

(五)消防系统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重腐蚀、排污泵腐蚀或其他设备损坏;

   

(七)其他情况。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列支哪些费用?

   

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2.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3.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属于物业服务内容。

   

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标准》2.基本规定(3)

   

1.本标准中的质量保修期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DB11/641-2009)有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高于上述规定和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3.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之一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①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

   

②电梯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查时责令停止整改;

   

③高层住宅供水主管严重泄漏,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泄漏,泵电机烧毁,导致供水中断;

   

④建筑物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

   

⑤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⑥消防系统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

   

4.对于建筑结构、电梯和维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并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引用资料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2.            
  3.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            
  5.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标准》2.基本规定.

  6.        
   
   

   

㈦ 物业维修的范围可以申请维修基金

   

   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除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的拆换加固。),以恢复承载能力。
对室外墙面、天花板、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进行整体修复。公共部位地面层的整体修复。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参考)
整体更换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
(二)公共建设设施:
1 道路(宽 7 米以下):路面损坏50% 以上,整体修复路面和路缘。
2 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绿地率下降 30% 的,补种,补种。
3 公益设施(休闲椅凳、垃圾桶、亭台楼阁、舞台、游乐池、雕塑、操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要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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